一、明确监测、监控管理售货员的职责:
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通风人负责,监控值班室必须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并随时观察地面站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并及时处理,不得随意关停监控系统的电源。
2、井下分站由瓦斯监测电工负责保管、维修,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开盖,出现故障,由监测工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责任区的瓦斯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传感器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回以校正且填在巡回检查图表上。
4、随着工作面的推进,传感器的延伸与回收由监测维护工负责。
二、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红的敷设,控制区域,应明确规定:
1、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建立维护使用人员岗位责任制,报总工批准,具体内容在各项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规定。
2、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队。通风队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
三、明确监测装置检修、调试、校正的有关规定:
1、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调试、校正。
2、因故障检修与监测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批准。
3、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4、井下装置要定期清扫、调试,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四、瓦斯监测、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1、矿井瓦斯监测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并有完整的防雷击装置。
2、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每日填写监测重点日报表,经通风队长审核后报矿长、总工审阅。
3、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对传感器进行校正,并有记录可查,装置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期间应有专门的安全措施。
4、安全监测应建立各种有关的报表及台帐,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保存期2年,对井下事故记录长期保存。
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安全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的同意。
第三条 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第四条 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总工程师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条 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第六条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七条 装备的设置标准;
1、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回采,回风流和专用排瓦斯巷中上隅角各设一个瓦斯探头。
(2)机尾探头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3)回风探头安设在距回风第一贯眼10---15米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4)专用排瓦斯巷探头安设在回风巷口栅栏以里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3%,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安全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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