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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规范有哪些重要标准

   来源:学问社    阅读: 2.7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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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人可以模仿别人的笔迹,自然也能够鉴定笔迹。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笔迹鉴定规范标准,以供参阅。

笔迹鉴定规范有哪些重要标准

  笔迹鉴定规范与要素

(一)构成鉴定结论客观标准的要素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所作出的综合判断。这种判断是一种主观性的认识结果,但它必须凭借必需的物质基矗在物证技术鉴定领域,尤其是同一认定鉴定,是以四个方面的物质要素作依据的。

一是鉴定对象,即通常所说的检材,是鉴定结论的前提和基矗没有它,鉴定不可能产生;其基本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虽已具备条件但由于数量、质量较差作出结论的准确性也难以保证。

二是样本,是鉴定中比较、对照的依据。在同一认定鉴定中,没有它鉴定同样不能进行;样本不符合条件,鉴定结论难以作出,或者导致鉴定结论失误。

三是鉴定方法,是认识检材与样本的特性并比较其特性异同的手段。许多鉴定在检材与样本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如果鉴定方法不当或方法陈旧,或鉴定方法的有效性、先进性差,方法的技术标准等级低,也常导致鉴定结论失实。

四是鉴定结论的科学标准。是根据前三个方面,经过科学检验所获得的结果,是构成鉴定结论的关键要素。任何一项鉴定结论的作出,都必须有一定量的、科学上经得起检验的客观依据。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有的是形象而具体的;有的是以特征异同为基础,可以是量化的;有的是以事实和现象为依据,具有综合性特点。但都必须达到当前国际国内规定的科学技术标准。

  笔迹鉴定样本

一、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鉴定中使用的样本笔迹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两种。根据案发时间划分,平时样本又可以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两种。实践中我们经常要提取或调取的是平时样本。

1、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和学习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重点通过以下两方面收集: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被鉴定人在工作中可能留有本人笔迹材料;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

2、案后笔迹样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

(1)、与收集案前样本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必须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

(2)、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侦查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

实验样本则是作案人或嫌疑人已经供认作案事实之后,为了认识物证笔迹的变化,解释鉴定中的差异,核对口供的真伪而收集的样本。

二、收集样本的注意事项

1、收集样本材料要真实可靠,侦查员要对收集的样本进行核实和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不能将送检的笔迹材料张冠李戴,更不能将检材和样本颠倒。因为样本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结论的准确性。很多错误的鉴定都是与样本不真实或弄错了有关。

2、收集样本材料要全面充分,样本材料要有足够的数量才能够更好地暴露出被鉴定人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特征。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特性、特征从中找出一定规律,以便更全面的与检材进行比较鉴定,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3、收集的样本材料要有可比性。样本不但要有足够的数量,还要有很好的质量,要具备与检材进行种类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

4、收集的样本一定要得到有关部门和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并由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形成书面材料,盖章或签字。即样本的取得要合法。

5、笔迹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在提取文件物证时必须保证完好无损。不得在样本随意涂抹、标记、加注等。

  笔迹鉴定意见书规范文本

一、基本情况

(一)委托方:XXXX

(二)受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三)委托鉴定事项:XX鉴定

(四)鉴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五)鉴定地点:XXXX

二、检案摘要

委托方在处理保险纠纷时,为查清事实要求对落款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投保人签名”处“XXX”签名字迹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材料

(一)检材

落款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

名”处“XXX”的签名字迹,称检材签名(JC)。(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提

供原件扫描)

(二)样本

1.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1页,

称样本签名一【YB-1(1)-(2)】。(XXX书写原件)

2.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2页,

称样本签名二【YB-2(1)-(2)】。(XXX书写原件)

3.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3页,

称样本签名三(YB-3)。(XXX书写原件)

四、鉴定要求

落款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名”处“XXX”的签名字迹,是否为XXX所写。

五、检验过程

依据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送检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印制在A4白纸上,其上的文字部分由印刷体文字和手写体文字组成。检材签名为手写体汉字,检材签名字迹书写速度中等,笔迹特征能得到一定的反映,具备鉴定条件。

经样本间比对后发现:样本签名一至样本签名三笔迹的布局、写法、运笔特征等相符,字迹书写水平一致,运笔自然流畅,为正常书写。三个样本签名笔迹特征稳定,可以认定是同一人所写,具备比对条件。

经电脑软件图像增强观察与显微镜下观察、比对,发现: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的写法、结构、运笔、笔画连接、转折角度特征等差异点明显。如“丁”字“一”笔的.运笔方向,“一”笔与“亅”笔的位臵关系;“立”字的运笔特征,“立”字与“芳”字的搭配特征,“立”字的收笔动作;“芳”字的起笔动作,“艹”部的写法特征,“方”字的“丶”笔与“一”笔的位臵关系,“丿”笔与“”笔的搭配特征,“”笔笔画转折角度、弧度特征及收笔动作;“丁”“立”“芳”三个字的排列组合特征等。

六、分析说明

综合上述检验,根据人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笔迹特征规律及同一认定理论,检材“XXX”与样本“XXX”的笔迹存在本质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应予以否定。

七、鉴定意见

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2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108001015179430)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名”处“XXX”的签名字迹,不是XXX所写。

八、附件

鉴定材料复印件:委托书、检材壹页、样本叁页、笔迹特征比对表壹页、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注:委托送检的鉴定材料随鉴定意见书退还。

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XXXXXXXXXXXX

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XXXXXXXXXXXX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特 别 说 明

1、鉴定意见仅对所使用的检材和样本有效。

2、在鉴定过程中,我中心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2-2010进行操作和表述。

3、未经本中心的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印鉴定书(全部复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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