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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高频考点:劳动关系协调

   来源:学问社    阅读: 1.0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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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师考试资料:劳动关系协调

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高频考点:劳动关系协调

  1.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1)劳动关系定义

主体: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

建立:首先需要双方应当依法具备劳动者的资格和用人单位的资格。

运行:劳动关系形成和存续的过程。

2)权利与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协调。

4)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概念、特征、内容(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5)劳动合同履行地原则

2.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协商的特征、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的签订:签订的主体: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类型:一般性、专项、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1)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协商代表的权益: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严重违纪、失职或舞弊、犯罪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议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3)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4)集体合同的审查: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一式三份报送审查。

(5)集体合同生效: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生效。

(6)集体合同的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就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进行协商。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协调。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仲裁、诉讼。

  3.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平等协商、职代会讨论通过、修改完善。

劳动规章制度的公示

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内容合法、民主制定、向劳动者公示。

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处理

 4.特殊用工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具体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由其所属单位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分别了解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和别的一些处罚。

  (二)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定义: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要熟悉有关规定:

(1)劳动者可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

(2)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不得约定试用期。

(4)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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