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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来源:学问社    阅读: 2.5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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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与1999年4月7日发布《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定义

本规定所称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注册城市规划师的岗位配置要求

  3、考试

  4、注册

(1)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2)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统一报建设部注册登记。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核发注册证。

(3)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4)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5)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办理撤销注册手续: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5、权利和义务

1)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2)注册城市规划师对所经办的城市规划工作成果的图件、文件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注册城市规划师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劝告。

4)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5)注册城市规划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6)注册城市规划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7)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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