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分类在法硕考试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可以说是每年必考,属于出选择题的部分,需要同学们多加注意与掌握。以下是本站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法律硕士考研:各学说对“法人”的理解汇总,供参考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民法上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关于法人的学说:
1.法人拟制说。法人的本质在于其是法律拟制的产物,在民事主体上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法律将其拟制为何自然人并列的`民事主体,其仅因法律上的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
2.法人否定说。该学说主要否认法人的存在。又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管理人主体说。
3.法人实在说。该学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的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该学说又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
我国民法通则以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为基础,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侵权责任能力的组织体。
分类标准 | 具体分类 | 含义 |
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 公法人 | 凡依国家意思设立,目的、事业由法律直接规定,在加入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 |
私法人 | 由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 | |
成立基础不同 | 社团法人 | 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 |
财团法人 | 凡是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是财团法人。 | |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 营利法人 | 以营利为目的且将利益分配于其成员的法人。 |
公益法人 | 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 | |
中间法人 | 那些不宜归入营利法人,又不能归入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 | |
《民法通则》的分类 | 企业法人 | 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
机关法人 | ||
事业单位法人 | 国家机构和人民团体之外,从事非商业、有固定从业人员和独立财产的组织。 | |
社会团体法人 | 群众性人民团体,是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非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
新法修改: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法人部分的知识点作为今年新法修改的内容,中公考研提醒同学们做好万全准备,以应对法硕联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