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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办理医保退休缴费

   来源:学问社    阅读: 1.6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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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满十五年的,继续参保缴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有关办理医保退休缴费

本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该《条例》实施至今已为630名参保人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政策解读

为保障符合规定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对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如何办理医保退休核定的问题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问题一: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曾参加过广州市职工医保(包括累计医保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的参保人,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保缴费虽未满年限,能否到地税部门申请继续缴费?

政策解答:上述对象可以是具有广州市户口的参保人(不管他们是否参加职工养老退休,还是农转居养老或城乡养老保险退休的居民),只要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拥有1个月以上有效的医保缴费年限,就可以选择到地税部门申办职工医保退休。

对于缴费的标准,具体划分如下:1.在医保实施细则出台前,即现时参保人仍然是以缴交过渡金的方式申办医保退休,至于是一次性缴交还是分期缴交,需向地税部门申请;2.在医保实施细则出台后,则按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案例:参保人A先生,广州市农业户口,2015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社保已办妥农转居养老退休手续。A先生在59岁后,以个人身份参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累计有5个月的医保缴费年限,则A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时可以到地税部门申请缴交175个月的医保过渡金,缴费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问题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如果其可以享受职工养老退休待遇(“大社保”),则即使他以前从未参加过职工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能否在办妥职工养老退休手续后到地税部门申请缴交医保费?

案例:参保人B女士,于2015年3月在社保办妥了职工养老退休待遇,但从未参加过职工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即没有医保缴费年限)。则B女士可凭社保办理职工养老退休手续的材料到地税部门申请核定15年的医保费。B女士15年的医保费是应个人缴交或者符合申请政府资助则以地税部门核定为准。

问题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居民,以前从未参加过广州市职工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也没有职工养老退休待遇,可以参加什么医保?

案例:参保人C先生,广州市农业户口,2015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社保已办妥了农转居养老退休手续,但C先生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从未参加过职工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则C先生只能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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