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兴安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徐春宇 ﹙以下简称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已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 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将位于舟山村南大排地块面积35亩﹙其中:南大排地块,30亩;南大排地块,5亩﹚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 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转让时间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长期转让。
四、 承包费及交付方式;
转让费用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付清。
五、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2.乙方获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3.乙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4.甲方不得侵犯乙方承包该地块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六、承包期内国家规定给予土地的所有优惠政策及补贴由乙方享受。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中间人一份。
转让方: ﹙签字﹚ 承包方: ﹙签字﹚ 签字方: 兴安乡人民政府 ﹙盖章﹚
中间人:
签约日期 :2012年7月20日
农民承包土地流转合同 [篇2]
甲 方(转出方): ,
经办人: ,
经办人与甲方关系: ,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乡镇(区) 村 组,
联系方式:
乙 方(转入方): ,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将承包土地 (耕地、四荒等) 亩流转给乙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土地情况和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甲方应在起始之日将流转的土地一次性-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之日起甲方保留土地承包权,乙方取得土地经营权;甲方在终止之日有权一次性收回流转的土地,收回之日起乙方丧失土地经营权。
二、流转方式与发包方关系
甲方以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入股)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乙方。其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 方式流转的,应向发包方备案。流转后,原土地承包关系 (不变或终止), (甲方或乙方)向发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前述约定未实行的,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无效。
三、流转土地用途 流转期内,土地应当依法用于农业用途,具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改作它用,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依法享有流转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是土地经营权;
⑵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收回流转的土地;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土地再流转;
⑶按时足额向乙方收取土地流转金;
⑷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依法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⑸监督乙方使用土地的农业用途,制止乙方用于非农建设; ⑹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⑺协助乙方解决土地使用中产生的道路、边界等纠纷;
⑻采用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方式流转时,签订合同后在30日内向发包方备案;采用转让方式流转时,应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签订合同后在30日内向发包方备案;
⑼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依法享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产品处置收益权; ⑵本合同期满时,应当及时向甲方交还土地,或者协商续签合同; ⑶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金; ⑷依法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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