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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合同合集九篇

   来源:学问社    阅读: 1.2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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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赁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租赁合同合集九篇

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合肥市 区 路 号 ;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 元,租期租金总额 元。承租方将租金以 方式,于 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份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 元。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本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公司地址(家庭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营业执照号码: 公 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系所出租海域及附属物、建筑物合法的使用权人;

2、甲方所出租的海域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等瑕疵;

3、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所有材料及出租程序真实合法;

4、甲、乙一致确认,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送达地址以上述地址为准,若有变更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租赁海域使用权从事海产品养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租赁海域的基本情况

1、坐落位置: (海域使用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

2、使用权面积:其中,甲方有 亩(东至,西至,南至 ,北至 )尚未办理海域使用证。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该部分海域使用权证,确保乙方正常经营,否则造成乙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用途:乙方承诺在甲方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海域使用权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上述海域。

4、海域现状:滩涂上无其它养殖及建筑物。

5、批准使用期限:自月月若乙方无法完全成品收成甲方应给予乙方顺延,顺延时间应按月每亩租金计算。

6、海域使用权证号:

7、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年,自月日止。

2、在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3、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第三条 租赁海域的交付使用

1、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海域使用权交付乙方。

2、乙方在甲方将该海域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实

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在使用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乙方生产经营。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及税费承担

1、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期内从第一年至第三年每亩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元。从第四年至合同期满每亩每年为 120元人民币,按实际养殖面积计算。

2、双方一致同意每年分次支付上述租金

第一次于每年日前支付租金的50%。

第二次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的50%。

上述租金由乙方直接汇至甲方指定的帐户,开户名: 开户行: 帐号:

3、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海域有关的海域使用金、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

乙方除交付上述租金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租赁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海域管理机关办理海域租赁登记等相关事宜。

4、乙方需在承租的海域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租赁期间,甲方在租赁海域相毗邻海域行使权利时不得影响、妨碍乙方对租赁海域行使正当权利。

6、甲方应协调租赁海域的公共关系、保护租赁海域的养殖环境和治安环境,保证乙方的养殖收益不受侵犯,包括但不限于协调政府海域功能区划的调整、防止租赁海域的占用、产品等侵犯乙方权益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海域及附属物、建筑物的使用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赁海域。

2、乙方须向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将租赁海域及附属物、建筑物交还甲方。

4、乙方主张优先承租的,应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后,若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或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任何事项,视为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乙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已收的租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可收益款、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2、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交付租金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3‰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双方免责。若国家征用滩涂所赔偿的青苗款归乙方所有,其余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至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年 月日 年 月日

租赁合同 篇3

甲方(承租方):乙方(出租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使用乙方的发电机组达成以下协议,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租赁发电机组的数量及型号合同价款: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发电机组到达使用地点安装完毕后第二天开始计算(以甲方书面确认日期为准),租期暂定10天。合同签定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型号和数量及指定日期准时提供给甲方,退场时间按甲方电话通知乙方时间为准(甲方电话通知乙方起开始计算出场时间),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或强行将设备退场,甲方有权拒付已使用设备的租金且乙方应赔偿擅自或强行退场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如甲方要求的型号与上述型号不符时,价格由双方协商。

三、发电机组的维护:

1、乙方负责提供运行中机组使用的一切维护费用。

四、使用地点:

河北省林州市太行路以北,东南路以西。

五、租金、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一致,租金的支付按甲方通知乙方将发电机组退场且双方对各设备型号及使用天数、结算总价核对确认无误后10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乙方应在收取甲方合同租金和相关费用前,开具同等金额且符合甲方要求的有效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设备使用租金或相关款项,直至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为止。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派遣管理人员到甲方负责发电机组的正常发电,乙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在服务期间的住宿饮食由乙方自行负责。

2、租赁期间,若发电机组发生故障时,乙方负责修理及其费用。发电机组一周内出现3次以上非使用方的原因停机现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发电机组。

3、因发电机组本身原因故障停机,时间超过6小时时,乙方应在6小时之内调换一台同型号机组给甲方使用,更换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发电机组所需的油料费用由双方另行商议单独计算。

5、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机组租赁期内的安全使用指导工作和维护工作。

七、违约责任:

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解除

1、乙方设备退场且甲方支付乙方租金后,合同自动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工程停建或乙方发生严重经营困难并导致破产、清算时致使合同没必要履行。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出现或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款成立的。

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电话退场通知后24小时内退场,逾期未退场的,甲方不承担设备的保管和租金,所发生费用和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人:签约代表人:

日期:20xx年

日日期:20xx年

租赁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位于南大街东南角(长平路与箕城路交叉口原爱华商厦)楼

房一栋,西墙面(5楼至六楼顶部)租给西华县花开富贵有限公司制

作广告牌使用,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提供墙面,提供内一间房供乙方安装设备用,负责本单位的

一切事宜。

2. 乙方负责外部的工商市政协调工作。

3. 租赁时间为年,从 日止,每年租金一万元,每年价格不变 。

4. 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付3年租金,此后每

三年乙方向甲方交一次租金。

5. 此合同甲方领导班子换人或其他更换,协议仍然有效,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宜,双方共同遵守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5

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应该主动找房东进行续签,如果不续签就应该即刻搬离,不续签也不搬离的需要缴纳违约金吗?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租赁合同到期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应搬离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租客仍然继续居住,那就表示双方默认了两者间的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终止合同关系。如果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不续租的,应立即搬离,如果继续居住的,房东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迁时,可要求房客立即腾房。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应对租客予以相应的补偿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求租客搬离,那么,可认为是房东要单方违约,要支付房客违约金。由于租赁合同未到期,临时通知房客搬迁,可能会对齐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房东应该对房客做出一定的补偿。

违约金的形式: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 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

网友提问: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租房大军数量越来越庞大,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与房东有很多协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请阅读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7-30

执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租赁合同 篇6

出卖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1份,另2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立约人:

甲方: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_市(县)

租赁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今由甲方向乙方免费出租咖啡机壹台,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出租内容:

二、以上报价均不含税,不含运费。

三、付款交货方式:现款现货。

四、合同协议期间,若咖啡机发生故障,甲方负责免费维修保养。如机器的故障或损坏是由乙方人为造成,应由乙方承担维修零件费用。如乙方在租用期间将咖啡机遗失,乙方按咖啡机每台3200元扣除累计折旧后(每月折旧按人民币50元计算)赔偿给甲方。

五、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在设备外观上张贴不属甲方同意的广告画面,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

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六、合同协议期间,设备所需原料必须在甲方购买以保证设备正常运作。乙方承诺甲方为咖啡机所用粉料的独家进货供应商。若经甲方发现乙方于合同协议期间购买其它厂商的粉料,为赔偿甲方损失,乙方须按原价人民币3200元购买咖啡饮料机。

七、本合同从 20xx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八、争议解决方法:

1、双方协商解决2、按合同法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为正本。

甲 方:郴州市****有限公司(公章)

代表人: (签章)

电 话:0735-****

传 真:0735-****

地 址:郴州市****号

日 期:20xx年 8 月 21 日

乙 方: (公章)

代表人: (签章)

电 话:(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传 真:

地 址:

日 期:20xx年 8 月 21 日

租赁合同 篇8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经营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配 置数量备 注

二、租用期限

1.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乙方提供以上设备的租赁服务。租期_____天,数量_____台。租金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租金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2.租赁物的交付地点、方式及验收

出租人在约定地点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开机实地实物验收,承租人签订物品签收单表示对该租赁物已验收

送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物品签收后乙方需付清全额租金;归还时甲方在确保租赁物完好并验收后即全额退还乙方押金。

三、注意事项

1.本公司所出租的设备一律由本公司负责维护。如有硬件问题,请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在四小时内上门维修,如未能即时修复提供备用机。

2.本公司的设备均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并经过严格测试,合格后才能贴上本公司自己的标贴,客户不得私自撕毁机箱上的标贴,如有标贴损坏并且发生硬件损坏,按市场价赔偿。

3.以下情况需承租方负责赔偿:外表刮花;人为因素造成的硬件损坏、落地跌坏;用户电力系统未能良好接地,因雷击或其他用电系统造成的故障。

4.本合同未叙详尽并需补充之事,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5.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9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及单位(乙方):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当地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一、出租房坐落地点及结构情况:

1、地(以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具体位置和面积见合同附件。

2、该房屋现有分布和结构情况见附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二.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限共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约。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若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元/年。

2、该房屋租金按年支付,采用先交租后使用的方式。

四、租赁条件

1、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及丙方的违约责任。

3、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损坏,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4、租赁期内乙方因使用需要对出租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甲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情况进行监督。合同期满时乙方不得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甲方也无须对以上设施进行补偿。

五、合同的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在期满当日将房屋钥匙交给甲方。房屋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绝无异议。

3、若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六、乙方违约的处理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拆改结

构或改变用途的;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年租金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据实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 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水费、电费、煤气费等有关费用时,乙方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3、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未能将设施完好的房屋及时交给甲方,乙方应按原日租金的贰倍按实际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租赁期内若乙方中途擅自退租,所预付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

七、特别约定

由于乙方生活、生产的需要,可将该出租房中的D房屋(D房屋面积98㎡,具体位置见附件)拆除,租期届满乙方须无条件还原所拆除房屋,使其恢复原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一份4页,含附件),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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