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范本 > 合同协议 > 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来源:学问社    阅读: 2.89W 次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案例分析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劳动合同案例分析资料,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1

某女职工08年元月1日到某鞋业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即08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若遇病假超过一个月,公司只发给每月500元基本工资。奖金不发,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另外,每月有二个休息日应上班,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上班其工资报酬按规定支付。若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500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鉴证后生效。

该女职工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扣培训费100元后每月实际只发给700元),病假三个月期间只发给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平时延长工作时间达30小时,每月还要二个休息日要上班,工作时间太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理由于2008年5月1日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5月3日该职工要求该公司给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支付4月份工资,但该公司认为该职工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元后办理手续并支付工资,该职工拒付,于是,公司扣发了该女工当月工资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该职工为了生活需要,2008年7月被另一服装公司录用,2008年8月1日该职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企业支付其当月工资和病假发给的不足部分的工资以及每月被扣的1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监察机构受理后,通知企业应询,经调查,企业认为:

1、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而且合同期未满离开,不合法,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违约金和招聘该职工有关费用包括培训费等费用,由于劳动者不给,公司有权将该职工当月工资扣发。

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为30小时没有超过36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工作时间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3、该鞋业公司还要求新招用该职工的服装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理由是招聘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给该鞋业公司带来损失。

问:劳动监察机构应如何处理此案比较妥当?

推荐答案 1、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知道是怎么通过鉴证的)。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无效条款。;工作时间也超过了36小时每月

2、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正常的劳动,劳动者如果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只发生活费

3、该职工的离职时合法的,因为由于单位拖欠工资,违法加班等过错,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由于职工离职合法,不存在要求新单位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2

李某在2009年6月9日进入乙公司从事生产操作工作,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后乙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9日-2011年7月8日.乙公司为了员工在年底能拿到工资回家,实行分期支付工资,每月支付生活费650元,余下工资年底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由于生产业务订单多,乙公司在2009年9月1日-2009年11月30日经常安排员工加班,2009年的国庆节也未休息,但乙公司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在6个月内给予员工实行了调休,乙公司认为已实行了调休,所以按照员工的工作时间计算,该期间已不存在加班费.2010年3月6日,李某也同单位的王某因琐事争吵,继而动手打架,乙公司将其两人解除劳动合同,乙公司内没有制定规章制度,也没有规定在公司内打架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书面约定.2010年4月19日,李某向劳动争议无可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问:<1>该案中乙公司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如何来改正这些不合法行为?

解答:

1、试用期间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2009年6月9日至2011年7月8日。

2、工资应按月足额支付。无权分期支付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即使调休,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4、只有公司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公司劳动制度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现在公司没有劳动制度,也没有其他书面约定,不能与两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3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5月1日。

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

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

(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

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

■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

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问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

◆案例分析

公司的上述两种操作方式在法律上都是不违法的,第一种与员工所签订的定薪协议正好是公司证明其所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有力证据;第二种公司通过合同方式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也是以后避免发生加班费争议的很好的途径。

◆操作建议

(1)公司对薪资部分的约定,建议不要通过内部文件方式进行操作,因为内部文件一般是公司单方制作的,其证明效果明显弱于双方合同约定;

(2)让员工对其每月薪资进行签收,并建议最好让员工直接在薪资条上进行签字确认,因为薪资中不仅有薪资的数额,还有员工每月的加班工时及出勤工时,其每月确认的不仅是工资总额,也是对其每月的出勤时间的确认。

■案例三:社保纠纷问题

余某(男)2000年进入深圳某制衣厂工作,公司在余某进厂时仅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04年6月,公司为余某参加了养老保险,2007年1月份,公司才为余某参加医疗保险。2008年7月1日,余某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其理由为(1)公司没有在其入职之日起为其依法参险; (2)公司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3)公司直至目前尚未其依法购买失业保险。

问题:(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余某经济补偿金,如需要应当如何支付?

(2)余某的理由是否都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分析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依法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四险,女职工还多一生育保险。本案例中公司直至 2008年1月1日之后,一直没有为余某参加失业保险,按照广东高院、中院《指导意见》的规定,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合法,但是经济补偿金只能要求支付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余某诉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三个理由中,仅有最后一个是会得到支持的,前两个一个是2008年之前的,一个是未足额为其缴纳,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都不会得到支持

◆操作建议

建议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否则从2008年开始,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案例四:企业规章制度问题

某公司 2008年1月1日对其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增加了部分条款,但是该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没有将新制定的条款向员工进行公开公示。2008年8月1日,该公司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胡某,胡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胡某提出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且公司没有对新增加的条款向其进行公示,该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据以辞退胡某所使用的规章制度条款是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可以作为辞退胡某的依据使用。

问题:该公司的答辩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合法、无明显不合理、且公开公示或向员工告知的,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工具使用,也可以作为法院及劳动仲裁认定实施的证据。结合本案例该公司只要有证据证明,其辞退胡某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在2008年之前所制定,且内容合法,新增加了部分条款对辞退员工胡某没有影响的话,对胡某进行过公示就可以作为处罚胡某的依据。

◆操作建议

虽然《指导意见》对企业指定规定制度的民主程序的限制有所松动,但是依然强调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内容合法、无明显不合理、对员工进行公开公示,这样的员工手册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才能在仲裁和诉讼是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五:调整工作岗位问题

某公司因减产缩编需要,将原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员工,在维持其原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将其工作岗位调到生产线从事制衣工作。

问题:此种调岗是否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

◆案例分析

案例中员工原来从事的工作与调整后的工作已经从根本上发生的变更,且该种变更完全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所导致的,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如确因为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员工不同意变更,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上述案例中,公司不能单方去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而应当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操作建议

(1)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情形:

①双方协调一致时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岗位;

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③保密协议有关于员工“脱密期”工作岗位变更约定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④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确有必要的合理调岗。(如薪资待遇不变,工作性质不变,企业内部有关联的部门之间的调动)

(2)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可以对员工进行调整的几个工作岗位进行罗列,并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在这几个岗位中对其进行调动。

(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调岗形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的,必须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且要一式两份。

历史解读
语录名言
演讲稿
书信函
实习
生活经验
节日庆典
教育考试